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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企业地址名称变更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企业地址名称变更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18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4月24日函悉。现对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原址未迁移,而所在地的路名已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注册手续,缴纳变更费。
chl_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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