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集中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
(二)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结合本省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三)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开展培训和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五)核查投诉举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