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六)未依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提交原件的,受理的审查期限应当自收到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或者原件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或者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一)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
(二)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具体行政行为,只对中国证监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
(三)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及处罚程序等没有异议,仅因经济困难,请求减、免、缓缴罚款的;
(四)请求解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五)其他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行政复议答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