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
(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调解和行政和解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定;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条 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作出的申请行政复议的决议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证明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或者认为第三人有必要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书面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