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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操作规程(试行)

  第十条 销户
  一、接收并审查储户交来的存折(单)和取款凭条;
  二、柜员选择“销户”操作菜单,输入帐号,调出储户分户帐,与存折(单)、取款凭条核对姓名、余额等要素,凭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应输入密码或验收印鉴;
  三、配款;
  四、将取款金额、现金券别、张数输入计算机;
  五、打印取款凭条、存折(单)、利息清单(两联),并核对存折(单)和取款凭条;
  六、在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
  七、将现金和两联利息清单交储户签收,其中一联利息清单交储户,一联退柜员留存;
  八、在存折(单)上加盖“销户”戳记,在取款凭条和存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并分别加盖柜员名章后留存。

第四章 其他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
  一、申请挂失
  (一)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挂失时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说明存款种类、帐号、户名、金额、日期、住址、密码、印鉴等情况,并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交柜员;
  (二)柜员审查挂失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选择“查询”操作菜单,调出存款分户帐,核对存款是否确属挂失人所有,确认尚未支取后,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申请”操作菜单,输入储户姓名、身份证件摘要、存款种类、帐号、金额、存入日期,登记挂失登记簿,并进行确认,同时在存款分户帐上注明“挂失”标记;
  (三)柜员办理收费;
  (四)柜员在挂失申请书、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和柜员名章后,将身份证件原件、第二联挂失申请书和一联收费凭证交储户,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交综合柜员专夹保管,第三联挂失申请书、另一联收费凭证待日终结帐时随凭证装订;
  (五)储户办理正式挂失后,对于存款金额较大的,储蓄所长应安排人员,根据身份证件复印件担保的线索,对挂失人进行必要的核实。
  二、补发新存折(单)
  (一)储户办理挂失手续七天后,要求补发新的存折(单)时,应按原存款金额分别填写取款凭条和存款凭条(开户单),连同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交柜员;
  (二)柜员接收客户的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和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经审查无误,在有关凭证上加盖名章后交综合柜员;
  (三)综合柜员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一联挂失申请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书第二联、身份证件核对,输入综合柜员的操作口令,选择“挂失”操作菜单,再选择“挂失补发”操作菜单,调出分户帐核对无误后,解除储户分户帐的“挂失”标记,销记挂失登记簿,在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开户单)上加盖综合柜员名章后,连同两联挂失申请书、身份证件退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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