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储蓄所在会计部门直接开设内部往来帐户的,应由储蓄所长指定使用某柜台的公章和所长的名章,作为在管辖行会计部门的预留印鉴。
第二十七条 储蓄所的业务公章和个人名单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储户申请印鉴挂失须提供存款凭证,比照存单挂失手续进行办理。
第七章 利息的核算及利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利息计算采用日积数方法:
一、如遇计息存期为整月的,则采用每月为30天计算利息;
二、如遇计息存期为一个月以内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三、如遇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零头天数的,则采用整月按30天计算利息,零头天数采用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十条 活期储蓄存款年度结算应于每年的6月30日营业终了结平帐务后由综合柜员办理。
第三十一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应于每年的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由综合柜员按季预提。
第三十二条 预提保值储蓄存款贴补利息的操作应由综合柜员办理。
保值贴补率应由综合柜员于每月的第一个营业日输入计算机。
第三十三条 利率库利率的修改,应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人员和系统软件管理人员共同操作完成。
第八章 差错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现金长短款的处理
一、柜员发现现金长款或短款时,应及时报告综合柜员和所长,所长应立即组织人员根据计算机查询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查找;
二、如未能及时查清,应上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三、如当日未能查找清楚,则由该柜员填制特种转帐借(或)贷方凭证,经综合柜员复核并输入计算机记载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帐务,登记“差错登记簿”,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帐务差错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