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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
 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1994年10月26日 建总函字〔1994〕第374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精神,建设银行部分政策性建设项目从1994年起划归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衔接和过渡办法,建设银行在1994年项目未划转前,为开发银行的部分项目安排了贷款,并在“建行基建贷款”科目中核算,其中5月15日以前由建设银行垫付资金。目前项目划转工作已基本结束,经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双方商议,决定办理有关贷款的划转及资金、利息的清算。为保证帐务划转及清算工作不错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有关经办行,遵照执行。
  一、贷款及资金、利息清算的范围与时间: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的帐务划转范围,指目前在“建行基建贷款”科目下设立的“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帐户核算的贷款,即包括按照总行建总传字〔1994〕第61号明传电报转入的1月1日至5月15日部分和5月16日以后开发银行通过建行总行专项调拨资金发放的贷款。此项贷款通过转帐办法转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
  (二)开发银行直接汇拨委托贷款基金到项目经办行,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的,不需进行帐务调整。
  (三)资金清算。上述(一)项的贷款所占用的资金通过转帐的办法,将原专项调拨的资金由“调拨资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四)贷款利息的划分。采用“分段计算,分别收取”的办法,即根据总行建总传字第61号明传电报转入的1月1日至5月15日部分和各行在5月15日以后实际发放贷款超过专项调拨资金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建设银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列入经办行收入;其余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的利息收入归开发银行。
  (五)上述贷款调整时间,从1994年11月1日开始,11月20日以前结束。
  二、关于贷款利息的处理
  (一)利率的确定
  鉴于过渡时间的特殊情况,1994年1月1日至5月15日的贷款利率(含超垫部分)按项目单位与建设银行原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5月16日至9月20日的贷款利率按项目单位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若开发银行未确定利率,则按项目单位与建设银行签订的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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