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控指标均以会计科目的数据填写和测算。没有会计科目的要建立台帐,按台帐填写和测算。
第六条 对监控指标中的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按月考核,资本充足率每半年考核一次,其他指标按季考核。
第七条 按月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月末后15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按季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季末后20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资本充足率指标考核表各商业银行应在半年结束后的二十天内报送考核行(监督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对指标的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改进意见的报告。
第八条 各项数据均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的情况于季末30天内报送人民银行总行资金司。
附件2:
有关指标计算说明
一、资本充足率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之比。
即:
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
1.资本充足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
2.核心资本率=------------------×100%
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
二、存、贷款比例指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即:
各项贷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100%
各项存款旬末平均增加额
其中:
1.各项存款指一般性存款。
2.各项贷款指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
三、中长期贷款比例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即:
余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