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和存单转让;
五、办理国内外结算、汇兑,代理收付款项;
六、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七、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公司债券;
八、办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
九、经营投资,办理融资租赁,提供咨询服务;
十、办理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及企业委托和代理业务;
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是中国投资银行的决策机构,负责中国投资银行的重大决策,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
第九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派的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长担任。
第十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定中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中国投资银行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出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的任免建议;
四、制定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
五、制定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变动方案;
六、审定中国投资银行重大筹资方案、重大投资活动及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贷款;
七、制定修改中国投资银行章程草案;
八、审议中国投资银行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注册资本变动、业务范围调整等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一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以经委派连任。
第十二条 中国投资银行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任免。
第十四条 中国投资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行长对董事会负责,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