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国投资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经济区划设置,其现有分支机构的处理方案请你行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请你们通知该行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领新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凭此文及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中国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七、中国投资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附:
中国投资银行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投资银行(英文名称:CHINA INVESTMENT BANK,缩写:CIB)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全资附属金融企业。
中国投资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国投资银行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 中国投资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转贷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为主,兼办人民币大额定期存款和中、长期贷款,对企业提供外汇、人民币信贷及其相关服务,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四条 中国投资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协调和稽核。
第五条 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全额出资。
第六条 中国投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出资额为限对中国投资银行承担责任,中国投资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业务
第七条 中国投资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吸取人民币大额定期存款;
二、发放人民币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通过借款和境外发债筹集资金,包括转贷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