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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的通知

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
 体制改革的批复》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 建总函字〔1994〕第349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243号文《关于中国投资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243号文件精神,中国投资银行并入我行,作为我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在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实行垂直统一领导。
  二、贯彻人民银行批复的具体工作,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当前要特别注意稳定投资银行各省市分行干部职工的思想,稳定班子、稳定队伍。各行自接到此文之日起,对当地投资银行的领导班子一律暂不调整,各级投资银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出调入,确因工作需要调入人员的,必须事先向投资银行总行报告。
  三、今年投资银行的财务体制不变,要按照现行办法抓紧做好今年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并为明年财务体制的调整做好准备。
  四、贯彻人民银行批复中遇到的重要、紧迫问题要及时请示总行,不得自行其是、擅自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
              管理体制改革的批复
      (1994年7月22日 银复[1994]243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投资银行体制改革的报告》(建总发字[1994]第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投资银行并入你行,作为你行全资附属的商业银行,其独立法人地位不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投资银行的信贷计划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二、中国投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0亿元,由你行核拨。中国投资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你行以出资额为限对中国投资银行负有限责任。
  三、同意修改投资银行章程并核准新的《中国投资银行章程》。原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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