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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通知

建设银行关于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通知
 (1994年8月31日 建总发字〔1994〕第14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是全面推行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在新的形势下,为使建设银行在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转的第一年中,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扭转经营效益下滑的趋势,努力实现资产负债利润的同步增长,确保完成全年的利润计划,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组织实施。
  一、增强经营效益观念,把提高效益当做全行的重点工作来抓
  随着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变,全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一定要增强效益观念,要从建设银行改革和发展的高度,正确客观地分析当前的财务形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经营效益是银行的生存之本,提高经营效益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增强提高经营效益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提高经营效益摆到议事日程,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到负债算成本,资产讲质量,经营上规模,管理出效益。全行要把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增收节支,变成每个部门和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大力清收利息,努力增加收入
  (一)狠抓贷款利息的回收工作。近几年贷款利息回收率低,催收和虚收利息剧增,大量占用信贷资金,严重影响经营效益,各行必须抓好贷款利息的回收工作,今年要实现以下指标:
  1.全年的“待转营业收入”收回数在  万元以上;
  2.贷款利息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
  3.当年贷款收息率(不含待转营业收入收回率)不得低于年贷款平均余额的9.8%。
  为确保上述贷款利息回收任务的完成,各级行要将回收贷款本息的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在收贷收息中,要严格执行贷款利率政策,不得随意减免贷款利息,特别是要抓好欠息大户和收息大户的工作,财会部门要定期分户向信贷部门提供贷款本息的回收情况,信贷部门负责催收贷款本息,其他部门也要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贷款利息的清收工作;第三季度是建贷的结息期,要下大力重点抓好建贷利息的回收,对于从1991年以来发放的建贷,利息要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额收回。
  (二)清理金融企业往来占用的款项。据各行1993年决算资料反映,金融企业往来占用款项中的存放同业和拆出资金收息率,低于同业存放和拆入资金付息率5.5个百分点,对此各行要认真进行剖析,今年各行金融企业往来占用的款项的利息收支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特别是对于拆借资金一定要继续按照“约法三章”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按期结算利息,及时收回入帐。对所拖欠的利息,年终前必须全部清理回收。清理出的无收益和低收益的占用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今年内清理收回。
  (三)加强投资的管理。各行要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不断提高投资的回报率,对于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凡已到期的要按照国家规定收回本息;对于经营性的投资,要明确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并按期收回红利并入大帐。经营性的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各行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的部署,逐户摸清投资收益情况,对无收益和低收益的投资要坚决按政策整顿,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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