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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一级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者民政部、财政部,同时上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报告》和到县一级的需救助数据汇总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主要特点及造成的损失,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及原因分析等。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

  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省、地、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程度、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按照已经制订的各级冬春救助方案,提前安排全部或部分本级财政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生活困难。

  (三)中央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的冬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灾情评估结果和冬春救助方案,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各地自然灾害情况、财力状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测算,制定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11月10日前商财政部办理。总体拨款方案确定后,资金分两批下拨: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1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2月中旬前下拨。两部门的联合拨款文件同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审计署以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有关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省级、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上级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上报数据具体到县级。冬令救助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助资金应在第二年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省份,省级向县级下拨资金时,同时通报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救灾资金的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救灾款物应在15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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