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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对完成各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下达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在申报的同时报送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在申报书上注明申报的归口行业部门。
  第七条 初审工作的内容: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级科技进步奖范围。
  (二)审查申报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备。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进行调查,提出意见。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填写《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一式四份):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试验研究报告或成果推广总结报告。
  (三)应用效益证明。
  第九条 基层单位于每年一月底以前(以邮戳为准)向初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报。初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
室申报。
  第十条 报奖单位在报送成果时,须交纳评审费,每个项目交纳评审费40元,与成果资料一并报送。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负责部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总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按照申报成果项目的专业分别组织司法部有关业务局处对请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以下人员参加:(1)按照项目专业聘请有关专家(要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具有高级职称);(2)部科技办领导和成果管理工作人员;(3)主管申报成果项目专业的局、处领导及专家代表。
  第十三条 设立司法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部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司法部科技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审小组评审的结果和意见进行审查,评审的结果及授奖等级,报部批准后进行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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