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和新品种等。
(三)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引进消化吸收、改进提高的先进科技成果。
(五)管理工作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生产管理、科技管理和经济研究等。
(六)重大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按照国务院1982年3月16日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评审奖励)。
(七)管理工作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生产管理、科技管理和经济研究等。
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和等级
第四条 申报请奖成果应具有:(1)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2)成果鉴定(或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3)试验研究报告(推广总结报告);(4)其他有关资料(应用效益证明、论文等)。
第五条 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以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以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达到本地区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一般,能促进科技进步,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2000元
三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1000元
四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500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项目进行初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送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