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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失效]

  3.控制装置;
  4.导线及其敷设;
  5.照明、信号;
  6.接地、绝缘。
  六、安全防护装置:
  1.起重机和电葫芦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重点: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幅度指示器,防止吊臂后倾装置,缓冲器,夹轨钳和锚定装置,防倾翻安全钩等。
  2.电梯和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监督检验重点:
  超速保护装置,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超越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的保护装置,对重防止超速或断绳下落装置(井道底坑有通道时),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轿厢慢速移动措施或装置,安全窗(门),停止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等。
  七、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
  在用起重机械的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可只做空载和额定载荷试验,其中额定载荷试验可两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安装和重大修理质量检验,其运行和载荷试验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纠正。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改者,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销、停用等处罚,也可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因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的,应吊销其安全认可证书,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起重机械安全认可证书者,应没收其证书,也可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在监察和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员、检验人员,应严肃处理。对因其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应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 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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