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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失效]

  三、地、市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站负责检验在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起重机械安装修理的安全质量。省级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中心站可结合安全认证进行抽检。
  第二十二条 负责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起重机械检验员证,才可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仍有异议时,可申请由再上一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十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产品出厂的安全监督检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材料自检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三、电气、液压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五、运行试验和载荷试验(无法在生产厂进行的,可在安装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和新安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验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一、一般要求:
  1.标牌、额定起重量标志;
  2.作业环境;
  3.档案资料。
  二、金属结构安全技术要求:
  1.桥架、臂架、塔架、升降机导轨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及其连接;
  2.司机室;
  3.平台、走台、梯子、栏杆。
  三、机构及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要求:
  1.起重机和电葫芦的起升、运行、回转、变幅、伸缩等机构的安全性能,其中的主要部件包括吊钩、钢丝绳等吊辅具、卷筒、滑轮组、制动器、开式齿轮、联轴器、车轮及钢轨等;
  2.电梯和升降机的机房、井道、轿箱和吊笼、层站、底坑及围栏、对重、曳引装置和钢丝绳滑轮组、导向装置、缓冲装置、传动系统。
  四、液压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2.平衡阀、泄压锁、管路及其连接;
  3.操纵及控制装置。
  五、电气及控制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1.馈电装置;
  2.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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