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月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日)废止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3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确保有线电视高质、安全播放和传输,根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设备器材。
第三条 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是指建立有线电视系统时,对入网的设备器材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一种程序。
第四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的内容包括:制作节目的摄像、录像、编辑、节目播出和网络前端等设备,干线和分配网络中的各种设备器材,以及对电视信号运用加扰技术的各种加扰、去扰及控制、管理的设备器材。
第六条 有线电视系统使用注册境外商标的设备器材(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我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所管辖区域内有线电视系统的国产设备器材进行认定。
认定工作可采取委托认定。对于境外注册商标的设备器材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委托认定的单位实施;对于国产设备器材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并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认可的单位实施。
第七条 注册境外商标的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程序为:
(一)凡要进入我国有线电视网的注册境外商标的设备器材,其生产企业(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代销商必须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呈交有关资料和样机。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根据我国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其技术指标和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