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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2010年修订)》的通知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取得证监会对开展融资融券的业务许可,并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通过向本所申请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来取得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一、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申请方式及提交的材料

  会员可通过申请新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或将现有处于中止状态的交易单元变更为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两种方式设立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

  会员通过本所“会员网上业务专区”申请新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或将现有处于中止状态的交易单元变更为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应同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此文件还应当同时以书面方式提交);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融资融券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指定的数据报送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四)本所及结算公司、通信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标准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融资融券账户、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折算率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及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内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及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二、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报备

  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开通之前,会员应先向本所报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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