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执业单位名称应于所持有相关许可证一致
2、相关许可证指核安全或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环评资质证书
3、此表每一页都应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4、相关许可证的副本,应作为本表的附页
5、执业单位代号:为三位英文字母
附件二:
2010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安排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科目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及范围
考试日期
| 考 试 时 间
| 考 试 科 目
| 考试方法
|
9月4日
| 9:00~12:00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闭卷笔试
|
9月4日
| 14:00~17:00
| 核安全综合知识
| 闭卷笔试
|
9月5日
| 9:00~12:00
| 核安全专业实务
| 闭卷笔试
|
9月5日
| 14:00~17:00
| 核安全案例分析
| 闭卷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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