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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㈥气象部门委托方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气象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事务,由行政管理局政府采购中心承办。其招投标事务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二十七条 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行政管理局可选择有关的评审专家人选,由计划财务司报财政部备案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程序:

  ㈠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拟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品目、范围和实施办法,商计划财务司和相关管理机构并报中国气象局批准后,下达和组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

  ㈡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计划。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㈢制定工作方案。行政管理局审核汇总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㈣实施采购。行政管理局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包括采购信息公告、招标、评标、中标或成交结果发布、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合同履约和验收等。

  如委托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 单位自行采购与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各级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条 单位自行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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