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二条 气象部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属于国家统一招标的协议供货项目,各级预算单位可按财政部公布的中标范围,自行组织询价采购。
中国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报送行政管理局汇总后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各地气象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报送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也可委托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抄送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气象部门采购人为委托方,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需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气象部门委托方根据情况,可就采购信息发布、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和主要内容:
㈠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㈡签订委托协议。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㈢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汇总气象部门委托方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
㈣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㈤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