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因采购合同变更而涉及支付金额的;
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备案和审批管理中,中国气象局可以根据财政部的授权,对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实施备案或审批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中央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经费预算和采购需求的预测情况,按“政府采购预算表”确定的品目和标准,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列,逐级审核上报,由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预算执行年度中因经费预算及采购需求变化,可补充编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程序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预算管理机构将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下级预算单位(补充编报备案的政府采购预算不需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应当自接到上级下达的部门预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送行政管理局审核汇总,送计划财务司报财政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含财政部公布的协议供货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发的目录及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根据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计划。气象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国务院颁发的目录及部门确定的细化范围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补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相应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