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其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信息,由该机构承办公告事宜;部门集中采购的信息,由行政管理局办理公告事宜;单位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信息,在当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十二条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基本流程:
㈠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㈡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㈢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㈣保存政府采购信息资料,编报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是指行政管理局、二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或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及采购活动事项,送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下列事项应报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备案:
㈠气象部门及二级预算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㈡因部门预算调整或采购需求变化,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或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㈢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部门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人选;
㈣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㈤调整后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㈥经财政部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依法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下列事项应报计划财务司送财政部审批:
㈠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