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计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责:
㈠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㈡对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规执行情况;
㈢组织编制、汇审上报气象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拟定和申报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㈣协调采购项目使用单位与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
㈤审核汇总和报送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事项、部门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和统计报表;
㈥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七条 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㈠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㈡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代理事务,签订相关的采购合同并监督、验收合同履约情况;
㈢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细化相关的采购项目和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招标或委托招标活动、评审专家选聘,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
㈣编报部门集中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㈤负责部门政府采购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
㈥接受气象部门采购人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审核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及相关资料;
㈣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㈤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㈥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应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预算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由计划财务机构负责,可另行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
第十条 各级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逐级报送计划财务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