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气象部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财政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工作,包括气象部门中央预算管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气象部门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气象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各级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达到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局)是气象部门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气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级预算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上级预算单位应同时负责对下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活动的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