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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一)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二)非统计抽样是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进行抽样和推断总体的方法。

  (三)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提高推断总体的精确度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大;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增大,样本量减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增大,样本量增大;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样本量越大;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增大,样本量增大。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五条 样本选取之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构成误差的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十八条 抽样风险是由于抽取的样本不能代表总体特征,从而导致不恰当结论所带来的风险。抽样风险包括以下几类:

  (一)错误接受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二)错误拒绝风险,是指样本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缺陷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增加样本量或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2号--审计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综合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质检总局内部审计机构主管质检总局和直属系统、直属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接受上一级主管单位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审计档案工作接受本单位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三)定期对本单位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由单位档案主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

  (四)监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审计档案工作;

  (五)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指定审计人员担任立卷责任人,并对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档案建立

  第八条 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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