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经济活动的复杂性;
(五)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因素;
(六)容易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
(七)行政、经济活动中运用估计和判断的程度;
(八)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的预估;
(九)其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评估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
(一)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及组织相关领导集体;
(二)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工作报告、内部管理规章等行政、经济管理和内部控制资料;
(三)查阅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等文件;
(四)检查经济行为或事项的凭证和记录;
(五)观察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对检查风险有直接影响。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水平越高,内部审计人员就应实施更为详细的检查程序,以便将检查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检查风险与以下因素有关:
(一)抽样审计方法的应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
(三)内部审计人员所用审计方法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11号--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活动中,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完整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目标相关;
(二)完整性是指抽样总体的内容能全面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三)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五条 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六条 抽取的样本应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八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执行审计测试;
(四)评价样本;
(五)根据样本评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结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抽样方案,抽样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审计对象的各个具体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构成审计总体的单位项目;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差异或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所愿意接受的差异或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差异或缺陷发生的概率;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能够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确定的抽样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重要性标准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的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的要求及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不同的审计抽样方法。审计抽样方法分为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