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部门的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构进行裁决和解释;
(三)单位内部的计划、预算、程序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标准制定者的领导层次由高至低进行取舍;
(四)涉及合同问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当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或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事项发生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事实告知被审计单位领导集体。
第十二条 遵循性审计情况和结果必须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对严重违反遵循性标准的审查结果,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9号--分析性复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的行为,提高审计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审计重点、获取审计证据和支持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在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有助以下目标的实现:
(一)确认行政、经济活动的完成程度;
(二)发现意外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潜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性复核能够获取与以下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二)经济活动与内部控制中可能的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三)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与效果性;
(四)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五)其他事项。
分析性复核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为间接证据,内部审计人员不能仅依赖分析性复核结果得出审计结论。
第六条 分析性复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量信息与货币量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与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与相对数信息。
第七条 执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结论。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依赖程度:
(一)分析性复核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与漏洞。
第三章 分析性复核的执行
第九条 分析性复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并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国家质检总局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质检系统相关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六)对会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条 执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简易比较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结构分析法;
(四)趋势分析法;
(五)回归分析法;
(六)账户分析法;
(七)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单独或联合使用以上方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帮助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对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完成阶段执行分析性复核,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对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利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影响分析性复核效率和效果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