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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

  第五条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审计问题,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直接进行督导。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风险。

  第六条 在督导工作中,应遵循重要性、谨慎性和客观性原则。

  (一)督导人员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审计项目的复杂性,有重点地进行督导工作;

  (二)实施督导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减少审计风险;

  (三)实施督导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

  第七条 督导应当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三个阶段。

第三章 审计督导的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具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督导人员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济问题,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

  第十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工作底稿的质量。

  第十二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异议,督导人员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应确认审计人员遵循国家质检总局内部审计规范的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8号──遵循性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行为,明确相关责任,保证遵循性审计工作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遵循性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审查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并作出相应评价的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单位领导集体负责确定、制定并执行遵循性标准。为保障遵循性标准的执行,单位领导集体应建立适当、合法、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负责审查、评价被审计单位执行有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五条 遵循性审计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第三章 遵循性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遵循性审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行业、部门政策的遵循情况;

  (三)单位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遵循情况;

  (四)单位所定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循情况;

  (五)单位签定的各类经济合同的遵循情况;

  (六)其他标准、规定的遵循情况。

  第七条 在确定审计目标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向被审计单位业务、财务等相关方面负责人,以及其他主管机构、服务对象等方面询问了解相关遵循性标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遵循性审计时,应当充分关注单位的以下情况: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重要的法律诉讼;

  (三)异常的财务、经济行为或事项;

  (四)计划、预算执行结果严重偏离标准;

  (五)信息严重失真或资料不完整;

  (六)缺乏相关的内部控制或相关内部控制无效;

  (七)其他可能导致违反遵循性标准的情况。

  第九条 在实施遵循性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在评价遵循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时,若相关标准之间存在不一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国家制定的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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