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一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组组长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单位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领导批准。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具体业务规范第5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检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30日内,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水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六条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对保证。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和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收件人应当是被审计对象。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