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单位管理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一般在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详查、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行政、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规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质检总局内部审计规范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规范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