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业务基本规范
(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本规范所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直属检验检疫系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局)。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了解和参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遵循独立、客观的工作原则,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单位行政、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三章 作业规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