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定期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奖惩;
(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第八条 质检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拟订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相关工作制度;
(二)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及时作出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总结工作、推广经验,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实绩,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予以表彰或批评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质检总局督察内审司是质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主管部门。
两委、直属单位和直属局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没有条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岗位所必需的专业资格,并实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
审计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