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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科学理财、防范管理风险、服务质检事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行政、经济管理和实现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京直属挂靠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直属检验检疫系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局)。

  第四条 质检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质检总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两委、直属单位和直属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两委、直属单位和直属局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质检系统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并负责指导和检查下级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党组、党委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集体)(以下简称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职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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