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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总结讲话

  (二)关于执行中扣船的问题。李国光副院长委托我在这里讲一句:地方各级法院在执行中不得自行扣押船舶,应当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扣押。因为这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各级法院要坚决照办。中国现在在世界上已经是扣船第一国。这与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际贸易工作极不适应,必须充分注意。
  (三)关于执行上级银行的问题
  最高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会签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来之不易,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条法司的同志们给予了强有力的支持。这个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逐级执行其上级银行。但在实践中应当把工作做细,不可轻率地执行总行。最近,有两位执行员在地方上执行某被执行人在某商业银行中的存款,因该商业银行未能协助执行便无根据地一路“杀进”京城,迅速地制裁了该商业银行总行,并裁定处罚了中国人民银行3万元,气势逼人,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干部惟恐被拘,向最高法院求救.影响极坏。这种执行行为,难免不激化矛盾,也极易破坏该通知的生命力和法律效力。今后,中级、基层法院要逐级执行到总行的,各有关高级法院应当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这不是限制执行,而是为了执行得更稳妥、更扎实。而且,在北京执行总行时,一定要请由当地法院协助执行。最高法院执行办关注此事,将据此项执行工作发展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再发通知。
  (四)关于执行队伍建设问题
  代表们对此呼声很高。沈副院长在讲话中已经用了较大的篇幅讲了对执行队伍“加强内部的教育整顿”问题。针对地方法院陆续进入机关改革阶段,执行机构中人员的定岗分流即将进行,为确保执行队伍在机关改革中不至于质量下降,再强调几点:
  1.必须严把进人关。对其他部门分流下来不胜任审判工作的人员,特别是行政部门的人员,不要轻易放进来,要敢于顶得住。必要时要报上级法院把关。听说有一个地方法院将6名司机调到执行庭工作,这是一个教训,应当普遍注意。
  2.必须严把下岗关。对那些确实不适应在执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利用在机改中分流的机会,将其分流出去,卸下历史上形成的沉重包袱。
  3.必须严把提职关。在执行机构改革中,执行局长职级高配的,很容易成为地方党政部门安插干部的机会,把几年来艰苦创业,为执行工作立下汗马功劳的执行庭长们挤到一边,给这个岗位塞进“外行人”,这是不能允许的。宁可晚成立执行局,也要使合格的执行庭长成为首任局长的人选。这一点,各高级法院应当做好各方面工作。
  4.必须全力提高素质。执行任务重,人员少,减员太多也不现实。对现有的将就着使用的干部要限期提高素质。各高级法院可适时试行“普考上岗”程序,即由高级法院出题,集中对在岗执行干警进行考试,合格者留岗,不合格者下岗。各高级法院可以逐级宣传下去,这样可以使想混进执行队伍中的人听而怯步,减轻“进人关”的压力。
  5.必须关心爱护执行干部。执行人员战斗在第一线,面对着两种威胁,一是暴力抗法遭受伤、残、亡的威胁,对此,执行办正在谋求为执行干部设立安全险,各地应为此作积极的努力。二是被诬告陷害的威胁。加大力度执行或遇到困难难以执行,都会招致当事人方面的告状。对此,应首先相信这些干部,在政治上关心、爱护、信任他们,不应动辄以被告状为由而弃之不用。当然,如果查证其确有问题,也应当严肃处理。现在的问题是,有不少很好的执行干部,就是因为有告状信而不敢信任使用。应当改变这种状况。
  (五)关于中止执行是否按结案计算的问题
  代表们在讨论司法解释条文时。对此意见不一。我们商量可作这样说明:因为最高法院有两个通知,互相矛盾,所以,各高级法院辖区内仍将中止执行按结案计算的,暂时不变;已改变方法,不按结案计算的,也可照此统计。但不管按何标准统计,都需在上报统计表中加附说明。至于该条司法解释待定稿和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时,还会有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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