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还不属于沈副院长讲话中列举执行乱的情形,也已充分证明:不文明执行尽管使当事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可自己却得到了社会非议、否定的评价,难道不发人深思吗?!沈副院长在辽宁省高级法院就此事的报告上批示:“对文明执行方面的四点差距。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恐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其危害性不可小视。此外,执行干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被执行人的语言挑拨、行为挑拨,应保持一定警惕性,防止受骗上当,影响公正、文明执法。”这应当对我们全体执行干部具有共同的警示作用。
(三)处理好纠正执行错误与保护执行干部积极性的关系。纠正执行错误与保护执行干部积极性本是互不矛盾的两回事。但一个时期以来,在某些地方,容忍执行乱,怕纠正其错误执行引起其消极执行,怕影响结案率。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实际上,放任执行乱,恰在司法价值取向上扭曲了执行干部的是非观,而且维护一种执行错误所保护下来的那种“积极性”只能对出现新的执行错误产生催化作用,后患无穷。对于需要维护其执行错误才肯积极工作的干部,应当清除出执行队伍,这也是对他的爱护。沈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我们治理执行乱的问题,从严自律,绝不是否定过去的成绩,也不是改变执行工作的主攻方向,更不会伤害广大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对此,各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庭领导应当首先有个正确的认识。
(四)正确处理整治执行乱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在执行程序中有两种出发点:一种是来自于地方和有关部门基于狭隘利益保护需要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阻碍执行。对此,执行法院应当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报告情况,并以中央11号文件为尚方宝剑,加大力度予以解决。另一种是来自于正常的工作部署要求,对于确实客观存在的国企改制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诸多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执行中必须充分注意。这种情况下,文明执行和社会稳定的要求是一致的,如果执行出错,难免出现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
如果有人认为:只要执行到财产,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哪怕是违法的手段也可不顾及的话,那么,由这种手段引发事端,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酿成伤亡祸灾,则不能不清醒过来。我们不能忘记:一位中级法院的执行庭副庭长在执行中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枪击身亡,因其执行行为之不够规范而沉冤难雪;一个县法院执行庭12名干警到外地执行,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暴力抗法,全部被打落黄河,虽凶犯已经伏法。可我们付出了两名执行干部命丧黄河的惨痛代价。还有个县法院10名执行干警因执行措施不当引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死亡,全部被关押,4人被判了徒刑。这些执行工作中的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在封建社会,人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今天,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人民群众信赖之期望值极高,甚至容不得我们在执行中有半点差错。所以,就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只要执行官点灯,老百姓就敢放火”。而首当其冲受伤害的是执行官,同时还要承受社会指责、批评的政治压力。这是被难以数计的事实反复证明了的结论,这是我们不得不冷静面对的严酷现实。任何一件执行案件如果稍有执行差错,都会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正如肖扬院长曾指出的:“一起‘乱执行’的事件,同样可以导致整个执行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因此,整治执行乱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稳定压倒一切,执行乱一定要解决。
各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沈副院长就此项工作提出的要求,作出切实可行、措施有力的整治执行乱的工作方案,务求这项工作早见成效,大见成效。
四、关于清理执行积案问题
最高法院最近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再次提出:“各级人民法院绝不要把应当在本世纪办完的案件带到下个世纪办理”。祝铭山副院长在这次会议结束时说:这次会议上没有提执行工作,但在改写报告和向下贯彻会议精神时,应加上执行工作内容。我们通过各项审判工作赢来的司法公正,如果执行不了,执行出了问题,就会前功尽弃。这对我们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既是看得极为重要,又是压担子,更是寄予希望。今年年底全国法院执行案未结的数量可能要超过前两年。执行积案1996年301559件,比上年增加25%;1997年420542件,比上年增加39%;1998年536338件,比上年增加28%;1999年487963件。比上年减少9%。维持这种状况十分困难,1998年执结207.8万件;1999年执结264.5万件,今年至8月底,执结127.5万件,时间过了2/3,任务还不过半,仅为上年数的48%。各级法院年前几个月搞机构改革、“三讲”回头看等活动,还可能影响一些工作,加之执行难“反弹”的困扰,工作压力极大。沈副院长就继续抓好清理积案工作作了部署,各高级法院照办就是了。为此,我再具体说明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