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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葛行军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总结讲话

  第四,学有榜样,团结奋进。会议推广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的模式,有效地发挥了榜样的作用和产生了“品牌”效应;同时,也从上海市高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吉林市中级法院、成都市中级法院的经验中看到了勇于改革者的先期成功和改革成功者的继续探索;尤其是广东省高级法院得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有力支持后,将执行机构升格为副院级的首创精神,都使会议产生了榜样的强大感召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现有的经验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会在经验创建者那里得到完善和发展。会议必将促使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走榜样之路,上下联动,团结奋进。
  代表们在会议讨论中提出关于应当加强执行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解决执行干警执行着装的问题,加快起草强制执行法,最高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总局并增加编制,加强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协调、指导,组成全国执行网络,坚持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提高整体执行效能等意见,以及关于对会议涉及“当事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执行干部报经上级法院审批制度”、“委托执行制度”、“三权分离制度”等提法与做法等问题,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这些意见有的要报告最高法院党组通过适当方式解决,有的要由执行办承办,努力推动有关问题尽快得以解决,有的要在修改讲话中吸纳进去。这次会议因受印刷条件限制,没有印发简报,但执行办与会人员已将大家讨论的意见及时整理出来交给沈副院长阅过。沈副院长对大家的意见非常重视,责成执行办在会后仍以简报形式与讲话稿一并发给各高级法院。
  下面,我依据中央11号文件要求和沈副院长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与会代表在讨论中及会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再强调讲几点意见:
  一、关于法院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评价
  中央11号文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尚方宝剑”。而且正如肖院长指出的其“威力无比”。对此,绝大多数法院的领导在思想上是明确的。绝大多数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把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能够结合本地的实际,找准适合于本地法院工作的主题,作为工作“切入点”。积极开展工作,大胆探索前进。这次会议上交流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尤其可喜的是:通过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由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粗放性的各自打攻坚战方式转向了着手建立高级法院辖区内统一指挥、统一调动、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在纵向上实行行政领导权和司法监督权并用的新型执行管理体制;在建立执行秩序方面,由异地执行存在着地方阻力大、矛盾易激化、司法效益差、工作效率低的状况转向了着力抓好委托执行,在横向上为最终建立协同一致、密切配合、有序执行、维护稳定的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执行工作格局,奠定了基础;在个案执行流程管理中,由执行员个人行使权力存在权力滥用、透明度低、公信度差的弊端转向注重建立执行权力分离实施、互相监督、高效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全国各级法院在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15个月中取得的前无古人的司法工作重大成果。15个月的探索,15个月的建树,15个月的成功,会使我们有一个感叹:如果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工作始终如一地抓到现在,我们的这项事业必定更加辉煌。但即使这样,我们已经有理由作出这样的评价:
  各级法院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所从事的各项工作,是在公正司法极其困难环境下的艰苦探索,是在冲破陈腐观念束缚中的锐意进取,是在没有先例可循条件下的改革创新,是在谱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光辉篇章。我们的实践已经开始证明:我们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所作的一切努力,都对完善和强化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法院执行干部应当感到任重道远,光荣自豪。
  如此评价我们的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第一,统一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无所作为思想和因循守旧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到中央11号文件精神的强大无比,进一步明确沈副院长指出的:“只要我们敢于面对困难,善于解决矛盾,我们所付出的任何努力对最终解决执行难问题都会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明确方向。从成功的经验中辨明工作方向,必然利于坚定信念,积极策划,大胆实践,全力把执行工作的改革推向新阶段。从而,也会更深刻理解沈副院长讲话中关于“改革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特别是执行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强大动力”这一观点的真正含义。第三,再创佳绩。全国法院以中央11号文件为指导,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上下联动,齐心协力,必能在尽快建立健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领导体制和执行权监督制约运行机制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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