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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2月6日 证监发审字[1995]4号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字[1995]1号文《关于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五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和《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2431.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包括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1981.2万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450万股。法人股股东(除法人股股东承诺认购的54万股外)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6月17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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