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机制造单位有法不依,违法制造。
制造单位仅有制造20吨及以下通用桥式起重机的资质,违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超许可范围生产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无视法规,违法制造。
(二)起重机使用单位制度不全,管理混乱。
使用单位未按《炼钢安全规程》要求选用冶金铸造专用起重机,向仅有生产20吨及以下通用桥式起重机制造资质的制造单位订购80吨通用桥式起重机,用于吊运钢水包;无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要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生产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起重机存在触点锈蚀、制动衬垫严重磨损、钢丝绳压板严重松动等重大事故隐患未予排除仍在使用;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操作性不强,没有组织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检验单位和相关人员未能严格把关。
检验单位在未核实制造单位是否有相应生产资质的情况下,便向制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合格的报告。在制造单位相关技术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对电控设备的防护等级未按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向使用单位出具了验收检验合格的报告。检验人员在制造和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没有发现电气系统存在的设计缺陷、电控设备的防护等级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四)有关质监部门和相关人员未能严格实施安全监察。
铁岭市清河区质监分局现场检查人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先后4次对使用单位进行巡查,均未发现起重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铁岭市质监局对安全监察人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状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检验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下级监察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失职失察。
四、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4.18”事故暴露的问题是极为严重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质监部门要以“4.18”事故为重要案例,在本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生产使用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大现场安全监察力度,认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查找特种设备在生产、使用、维护、检修、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注重维护检修情况、隐患排查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作业情况、安全保护装置情况等方面的检查。要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