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5日 证监发字[1994]13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4]131号文件“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已于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生效。最近一些上市公司陆续公布有关配股的董事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和配股说明书等文件,其中有些已公布的文件内容与《
公司法》和以上通知规定不符。为严格执行证券法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会决定:
一、自九月二十九日起,凡上市公司配股的股权登记日尚未到期的,其有关的配股缴款事宜或配股权证交易事宜一律暂缓办理。有关的上市公司须将有关配股的全部申报文件送证监会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