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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
 (1994年8月26日 证委发〔1994〕20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为了做好证券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维护证券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即“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应当由证券委批准设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机构调解、仲裁。”经研究特指定你会为该条规定所述的证券争议的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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