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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粮棉油收购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收购资金的管理。粮棉油收购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收购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要加快粮棉油收购部门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的分离。今年收购部门粮棉油收购以外的经营性业务,包括加工(不含棉花初加工)、零售和附营业务要与收购业务分开,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对已占用的收购资金要逐步清理收回。对承担国家收购任务,且其任务纳入国内贸易部统计的粮油商品库存的粮油加工企业,如其加工业务与收购业务无法分开经营,其加工等经营性业务也必须与政策性业务分帐核算,所需信贷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申请粮油加工贷款。收购企业不得以系统内往来等任何形式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对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的,一律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处理,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经营性业务占用的收购资金加息、罚息,限期收回。
  五、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承担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的责任,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安排收购贷款规模,积极筹措和调度收购资金,及时收回收购企业的回笼资金,对代理行收购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稽核。中国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各项规定,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当作主要任务来抓,并将其作为考核银行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国农业银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业务协议书》的规定,切实履行代理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行的行长负责,一名副行长具体分管,设置专门班子,负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都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资金管理的紧急通知》(银传〔1995〕25号)的规定,按时完成资金(含信贷基金)的划转等工作,拒不执行的,以违纪论处。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购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银行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加强收购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搞好资金清算。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工作,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25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不得拖延。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每年都要对收购企业开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户资金收支及与中国农业银行资金清算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逃避专户管理、挪用专户资金和不及时清算资金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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