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5.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体系科学,程序规范,奖惩制度完善。
6.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7.县(市、区)党委高度重视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市、区)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并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印发创建活动文件,召开了启动大会,制定了工作方案。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县(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创建活动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8.党委每年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创建活动1次以上。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完善、人员编制到位、工作经费得到保障,制定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职能作用发挥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9.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适时制定出台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10.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都依法进行,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无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具有民主化、科学化和前瞻性。
11.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12.建立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清理、评估等制度,制定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和公布。
1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无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现象。
14.无因地方规范性文件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三、推进依法行政
1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每年参加依法行政培训不少于1次。
16.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范,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界定合理,所属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有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体制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健全,预算管理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