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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3]5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基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所决定自2003年3月3日起,将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由人民币0.01元调整为人民币0.001元。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技术准备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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