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按第八条的分工,分别由人事部和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0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审计系统的专家和有关院校的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定用书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科目均为:
1.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
2.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
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考试采用相同的考试大纲和辅导材料。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级资格和审计师资格共同考试内容与审计师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计划安排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与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的综合考试,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
四、审计岗位的界定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
四条所称的“审计岗位”,系指从事下列工作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