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评聘审计专业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无严重违纪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在审计岗位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六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一年;
5、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批准,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和考试命题,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考、考试大纲、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会同审计署对考试进行监督指导。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按“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确定。
第九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 审计师资格其外语要求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