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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十九)消防教育要纳入院校教育之中。 各高等、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的特点,适当安排消防教学内容。中小学校也要适当进行一些消防教育,并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禁止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灭火。
  (二十)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消防部门与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工会、妇联、青年团等团体要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报道防火灭火经验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及其教训,表彰热心消防、勇敢灭火的好人好事。除加强日常的消防宣传外,有关部门可以每年在适当时候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增强全民消防意识。
  六、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二十一)继续建设好兵役制消防部队。 兵役制消防部队在城市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队伍,要进一步发展壮大并加强建设,消防部队要继续贯彻从严治警的方针,加强对干部、战士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二十二)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 兵役制消防部队人员不足或没有兵役制消防部队的地方,当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非兵役制的消防队。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因地制宜建立乡镇自办、政企联办或几个乡村联办的消防队,也可建立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由几个企业就近联合建队。林区、铁路、机场、港口、矿井所属的专职消防队要继续努力建设好,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水平。城乡应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受公安消防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十三)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 为了发挥消防队伍出动迅速和人员技能、器材装备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消防队伍除承担防火监督和灭火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要随时接受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使消防队伍成为当地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一支突击队。
  (二十四)保证职业消防人员的福利待遇。 消防是一种高度紧张、危险性大的特殊职业。各级政府应保证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相适应的职业消防人员的退休、抚恤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消防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发展消防科技和提高消防技术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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