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八)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 城镇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严格执行
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尚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均应在今后3年内制定出来。今后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如果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予批准。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消防基础设施。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村,也要着手搞好消防规划,同步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
(九)加快消防站建设。 2000年前,大多数地区要基本实现以下要求:城市应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消防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古建筑等重点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地方,要设立特种消防站。沿海、内河港口城市,要设立水上消防站。县以下城镇和年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村,除地处偏远、人口稀少的地方外,都应设立消防站。
(十)抓紧解决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薄弱环节。 对过去城市建设中由于忽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建设形成的薄弱环节,要由当地政府组织研究论证,逐项限期解决。首先要解决城市灭火靠消防车运水的问题,充分利用江河湖海和沟渠等天然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取水设施。新建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高起点、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今后对申请县改市的,要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不批准建市。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国城市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一)严格审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规划布局。 在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和大量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危险品货物专运车站、码头设在相对安全的地区,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目前布局不合理的,要结合企业改造和城市扩建作出计划,尽快搬迁。严重威胁城市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的,应立即采取转产、停用等断然措施。对小型煤气站、液化气站、加油站要统一审批,严格管理,不允许任意设点建站。
四、加强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