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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失效]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织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国家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
  第十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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